(2012)温瑞民初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涂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民初字第1935号原告涂某。委托代理人郑桂贤。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涂某负担。审判员 缪正坚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