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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海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兰平、谢育学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平,谢育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海刑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平(曾用名兰老六),农民。因犯盗窃罪,2007年5月2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本案,2012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被告人谢育学,农民。因本案,2012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2)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平、谢育学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平、谢育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9日下午,被告人兰平、谢育学结伙窜至海宁市长安镇东陈村石塘头上海塘路口往西100米处,采用螺丝刀捅锁的手段,窃得失主邵克的贝纳利BJ600GS摩托车1辆,价值3881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车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兰平、谢育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邵克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及发票复印件,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平、谢育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88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平、谢育学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地位作用基本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本案赃物已追回,可分别依法及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兰平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兰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谢育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费 洁人民陪审员  王国梁人民陪审员  徐霞裕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