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民初字第0414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北京南极星投资管理公司等与北京惠翔农业观光有限责任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南极星投资管理公司,北京绿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惠翔农业观光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郑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益多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04147号原告北京南极星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南极星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六圈村。法定代表人惠荻,董事长。原告北京绿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福缘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六圈村33号。法定代表人惠荻,董事长。被告北京惠翔农业观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翔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固村。法定代表人郑达伟,总经理。被告山东郑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亮酒店),住所地山东省文登市香山路44-2号。法定代表人郑树清,总经理。被告北京益多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多利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华轩4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郑达伟,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南极星公司、绿福缘公司与被告惠翔公司、郑亮酒店、益多利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被告郑亮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此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理,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两原告与郑亮酒店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甲方(南极星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两原告依据该约定在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郑亮酒店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郑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英婷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