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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191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尹某某犯贪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1912号罪犯尹某某,男,1965年10月18日生,汉族,安徽省含山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关河监区服刑。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以(2010)含刑初字第0010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尹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19日起至2013年12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3年1月15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罪犯,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尹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尹某某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尹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3月至2012年11月经执行机关评审获表扬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另查明,罪犯尹某某犯罪所得已全部退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罪犯尹某某的陈述及其改造表现考核奖惩审批表、证人证言等证据印证证实,尹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得表扬奖励二次。2、安徽省含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及仙踪司法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尹某某假释后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监管帮教条件好。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10)含刑初字第00107号刑事判决证实尹某某犯罪所得已全部退交。本院认为,罪犯尹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尹某某原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其监管、帮教条件良好。故尹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13年12月18日止。)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