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海法执字第407-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陈某、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汕海法执字第407-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陈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某应将小女张炜静交与陈某抚养。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陈某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又无法将孩子带回,本院又不宜将孩子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汕海法执字第40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梓江审判员 :徐生荣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彭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