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李三勇犯盗窃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三勇,男,1993年10月14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思界乡官塘冲村新联屯**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三勇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三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三勇于广西平南县思界乡官塘村先后三次入户盗窃,共盗得人民币3470元,具体分述如下:一、2012年9月24日上午,被告人李三勇伙同胡XX(未满十六周岁,下同)潜入广西平南县思界乡官塘村光荣屯1号蒙瑞辉住宅,盗得人民币1330元。二、2012年9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李三勇伙同胡XX潜入广西平南县思界乡官塘村光荣屯2号吕桂清住宅,盗得人民币2140元。三、2012年10月3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李三勇伙同胡XX潜入广西平南县思界乡官塘村大岭儿屯60-1号陈标住宅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三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害人陈X、蒙XX、吕XX的陈述、证人胡XX、胡XX、蔡XX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三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三勇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李三勇到案后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三勇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三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3日起至2014年2月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三勇违法所得人民币3470元,发还给被害人蒙XX人民币1330元、吕XX人民币21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刘江云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辛兵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