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刑一终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洪小明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小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刑一终字第00045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小明,农民。2012年6月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阎良区看守所。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洪小明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阎刑初字第000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小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洪小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2)阎刑初字第0009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燕萍审 判 员 尤德民代理审判员 屈红英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郭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