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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上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上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3年1月3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3)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杜恬君、书记员石珏,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30日凌晨2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闽D×××××荣威牌小型轿车西向东行驶至中河高架涌金立交二层处时,遇交警例行检查。被告人陈某未服从交警指挥,冲卡逃逸,在西湖大道佑圣观路口与警车发生碰撞后被交警拦截查获。经依法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mg/ml,达醉酒驾驶标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对本次事故负全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及车辆某、驾驶证及简项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某、情况说明、乙醇检验报告、常住人口信息、居民身份证、现场录像、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2013年5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俞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