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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执字第064-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48)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郭亚琨,宋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执字第064-2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邯郸市建设大街建峰小区6号。法定代表人苗晓翠,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王连福,该学校副校长。被执行人郭亚琨(曾用名郭琨),男,生于1994年5月17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临洺关镇南大街四区191号。被执行人宋素梅,女,生于1968年4月21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郭亚琨母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与被执行人郭亚琨、宋素梅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且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广印审 判 员  李记民人民陪审员  李东晓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广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