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恢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常卫与丛志勇、邓炳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常卫,丛志勇,邓炳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恢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王常卫,住荣成市。被执行人丛志勇,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邓炳波,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常卫与被执行人丛志勇、邓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崖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