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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曾昭活与宁波东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昭活,宁波东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34号原告(反诉被告):曾昭活。委托代理人:冯凯豪。被告(反诉原告):宁波东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莹。委托代理人:周丽霞。委托代理人:胡文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曾昭活与被告(反诉原告)宁波东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曾昭活于2013年2月5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日,宁波东润置业有限公司确定不再交纳反诉受理费。本院认为,曾昭活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宁波东润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且现已确定不再交纳反诉受理费,其反诉应按自动撤回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曾昭活撤回对被告宁波东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宁波东润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反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609元,减半收取计2804.5元,由原告曾昭活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 馨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华飞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