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二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原告胡佩鲜与被告周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佩鲜,周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264号原告胡佩鲜,女,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波,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佩鲜与被告周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佩鲜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佩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佩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晨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