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唐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唐某,农民、现住遵化市新店子镇西南宅村。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1日以在亲朋好友的劝解下情愿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绍利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严晓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