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郸民初字第14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超峰诉被告范刻彬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峰,范刻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郸民初字第1431-1号原告王超峰,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城关镇南英街3号,身份证号码:412726196305130031。委托代理人钱志强,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刻彬,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城关镇英庄,身份证号码:412726198312234137。委托代理人闫国龙、王俊杰,均系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峰诉被告范刻彬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庭审时被告提供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提出异议,称该集体土地使用证属于无效证件,原告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本案必须以该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 娜审判员 杨新志陪审员 宋 军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季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