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2254-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田松娟与徐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松娟,徐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254-1号原告:田松娟。委托代理人:俞伟斌。委托代理人:施敏勇。被告:徐芳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松娟诉被告徐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松娟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松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7元,减半收取1768.50元,由原告田松娟承担。审 判 长 张 杨 清人民陪审员 沈 玲人民陪审员 申屠新江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费 帅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