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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章涛与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涛,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298号原告:章涛。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耀。委托代理人:张广委。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林莉莉。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涛诉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交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690元、停运损失1900元,合计459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罗忠独任审判,于2013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公交公司、大地财保杭州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2年12月30日,黄友珍驾驶属被告杭州公交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浙A×××××号大型车辆行驶至杭州市西湖区晴川街公交车站时,与胡林兵驾驶属原告所有的牌号为浙A×××××号小型车辆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黄友珍负事故全部责任。浙A×××××号车辆维修损失经被告大地财保杭州中心支公司定损为2690元。该车经修理,原告支付了上述维修费。原告主张的车辆维修费2690元,可以认定。浙A×××××号大型车辆在被告大地财保杭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时值保险期限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因原告车辆属从事旅客运输经营的车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出租汽车日营业额为950元,其中并未扣除一定的运营成本,本院根据原告车辆的型号,结合杭州市出租汽车营运现状以及该车实际维修时间,酌情确定原告的停运损失为800元。本案黄友珍系履行职务行为,其后果应由所在单位即被告杭州公交公司承担,故被告杭州公交公司应当就上述原告的车辆停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赔偿章涛车辆维修费269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章涛停运损失费8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章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忠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盛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