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柯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朱梅仙与盛元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梅仙,盛元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商初字第96号原告:朱梅仙。被告:盛元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梅仙与被告盛元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梅仙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盛元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盛元民的起诉,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梅仙撤回对被告盛元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423元,由原告朱梅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露露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石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