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执字37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琚卫敏与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琚卫敏,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惠执字377号申请执行人琚卫敏,1970年6月3日生。被执行人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刚,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琚卫敏与被执行人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郑劳人仲案字(2011)039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琚卫敏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受理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可供财产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弓永亭审判员 武建国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冯永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