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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执民字第0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西安共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共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一体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民字第00013-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共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一路正信大厦26楼。法定代表人阎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一体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A区*号。法定代表人刘丹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忠民。西安共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安一体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民二终字第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西安共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西安一体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分别于2012年3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西安一体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付款义务,西安共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遂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经本院调解双方于2012年6月28日再次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现以上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西安一体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计退还西安共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200万元、违约金50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28724.36元以及案件受理费141699元,以上合计3270423.36元;西安共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亦退还西安一体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月亮神牌伽马刀一台,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以上执行过程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均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民二终字第01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 娓审判员 马 生审判员 孟安平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