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龙执民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范华玉与倪崇金、陈金存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范华玉,倪崇金,陈金存,张佐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2226号申请执行人范华玉。被执行人倪崇金。被执行人陈金存。被执行人张佐胜。申请执行人范华玉与被执行人倪崇金、陈金存、张佐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制作的(2012)温龙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倪崇金、张佐胜下落不明,经银行查询均无存款,现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陈金存达成和��协议,故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并申请本院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2226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2013年2月5日止,被执行人倪崇金、张佐胜欠申请人范华玉15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倪崇金、张佐胜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作力审 判 员 孙 孟审 判 员 刘家宝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代) 杨卓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