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离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慕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离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慕某。2012年9月10日因交通肇事被离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9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转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继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7日18时许,被告人慕某无证驾驶晋J×××××号重型货车沿国道20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离石区后赵家庄村口路段左转时,与相向而来的吕建家驾驶的无牌隆鑫110型二轮摩托车(后载郭候永)发生碰撞,致吕建家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慕某弃车逃离现场,于2012年9月10日到离石区公安局投案自首。经伤情鉴定:吕建家的损伤构成重伤。事故责任认定:慕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吕建家负次要责任。民事赔偿双方已调解并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慕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慕某的供述;受害人吕建家的陈述;慕兴旺、郭候永、王翠珍等证人证言;驾驶人慕某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车辆技术鉴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法医临床鉴定书;调解协议;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无证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慕某犯交通肇事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受害人并予以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利平审判员 张亚平审判员 邓国平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霍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