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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寇汝杰与青岛煜广传动轴厂、解本潜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汝杰,青岛煜广传动轴厂,解本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寇汝杰,农民。被执行人青岛煜广传动轴厂,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霞沟社区。法定代表人郭正涛,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解本潜,农民。申请执行人寇汝杰与被执行人青岛煜广传动轴厂、解本潜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张 燕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XX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