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寇汝杰与青岛煜广传动轴厂、解本潜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汝杰,青岛煜广传动轴厂,解本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寇汝杰,农民。被执行人青岛煜广传动轴厂,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霞沟社区。法定代表人郭正涛,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解本潜,农民。申请执行人寇汝杰与被执行人青岛煜广传动轴厂、解本潜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张 燕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XX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