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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执民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梁富乾与常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050号申请人梁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常某某,男,汉族。申请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的(2012)扶民初字第006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由被执行人常某某于2012年7月15日之前给付申请人梁某某3600元,2012年10月30日之前给付3600元,其余1332元于2012年12月30日之前给清。权利人梁某某于2013年1月9日申请本院执行下余货款1332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常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332元。申请人梁某某于2013年2月5日将案件款领走,本案执行完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2)扶民初字第006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永强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樊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