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003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徐晓进与张根发、高翠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晓进;张根发;高翠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南执字第00326-1号 申请执行人:徐晓进,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张根发,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高翠英,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民一初字第018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张根发、高翠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根发、高翠英向申请人徐晓进支付10133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420.00元,但被执行人张根发、高翠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位于南陵县三里镇富民北路东侧房产(房权证南乡字第0472号)系被执行人张根发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根发所有的位于南陵县三里镇富民北路东侧房产(房权证南乡字第0472号)。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15年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 强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友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