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高诉被告惠阳区供销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惠阳区**供销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82号原告:高**,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惠州大亚湾,身份证号码:442521196308041**。被告:惠阳区**供销社,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441381000019**。法定代表人:刘**。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惠阳区**供销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缴纳的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400元。审 判 长 钟浩龙审 判 员 朱会东代理审判员 古朝晖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林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