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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崔海伟与陆松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海伟,陆松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崔海伟,1976年2月28日。被执行人陆松豹。本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淮民一保字第000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陆松豹所有的皖C×××××号小型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陆松豹将其所有的号牌为皖C×××××号小型汽车一辆作价8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崔海伟抵偿欠款8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陆松豹将其所有的号牌为皖C×××××号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树兵执行员  朱占臣执行员  王 琳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唐 亮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