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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179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乙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1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合刑执字第01796号 罪恶陈某,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第二十二监区服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以(2009)松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0月经我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恶陈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恶陈某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4月至2012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2012年3月评为分局服刑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恶陈某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恶陈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恶陈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3年6月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华琳 审 判 员  汤晓红 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晓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