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余民初字第316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项建强与魏国芬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建强,魏国芬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余民初字第3160号原告:项建强。被告:魏国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建强诉被告魏国芬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建强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项建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建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项建强负担。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邝亚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