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179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丙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1797号罪犯陈某某,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第二十二监区服刑。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以(2009)禹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案经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蚌刑终字第0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7月至2012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1月1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晓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