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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39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高代云与重庆立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立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183号。法定代表人陈吉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永刚,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代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任浩纲,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政府办公楼第七层。法定代理人蒲政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春江,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重庆立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立诚公司)与被上诉人高代云、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拓达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1)江法民初字第4340号民事判决。重庆立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5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重庆立诚公司的代理人白永刚,被上诉人高代云的代理人任浩纲、被上诉人重庆拓达公司代理人黄春江到庭参加了本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代云诉称,高代云系重庆联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工。2010年4月26日,高代云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下石门东海岸B区工地工作时,被重庆立诚公司所有的“施工升降机”右滑门上用于增加配重的钢筋从30F落下砸中致高代云左足第3、4、5跖骨骨折,左足骰骨及2、3楔骨粉碎性骨折,第一趾短伸肌腱离断。后经重庆长城医院住院治疗63天,于2010年6月28日出院。现提起诉讼,请求由重庆立诚公司赔偿医疗费24402.31元、误工费15689元、护理费3150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16元、残疾赔偿金31950元、鉴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90007.31元。重庆立诚公司辩称,不存在钢筋坠落致高代云人身损害的事实;本案为高空作业损害赔偿纠纷,赔偿主体应为重庆拓达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重庆拓达公司为升降机安全营运义务人;此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重庆拓达公司擅自安装钢筋,疏于管理造成的;高代云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重庆拓达公司辩称,对于高代云在工地上受伤的事实无异议;造成伤害事故的升降机所有人为重庆立诚公司,且操作人员也是重庆立诚公司员工,我单位只负责发放重庆立诚公司操作人员工资和日常保养;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修理由重庆立诚公司负责,我司只负责保养;因机械磨损后,在滑笼门增加配重钢筋,是重庆立诚公司对机械故障的修理;按照合同约定,损害后果应该由重庆立诚公司承担责任。一审审理查明,重庆拓达公司与重庆立诚公司签订《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约定由重庆拓达公司租赁重庆立诚公司的施工升降机用于其承接的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下石门东海岸B区2号楼工程施工;租金为9500元/月/台;重庆立诚公司负责设备的进退场运输、设备安装、调试检验、运行正常、连接附着点、预埋、维修及拆卸工作,负责设备的日常修理和设备配件的更换费用,重庆拓达公司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如遇设备故障时,重庆立诚公司接到重庆拓达公司通知后4小时内进行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为确保安全运行,操作人员由重庆立诚公司提供,工资由重庆拓达公司负责,1300元/人/月;重庆拓达公司仅有设备的使用权,所有权仍属重庆立诚公司所有,升降机安装完毕后,由重庆立诚公司组织双方人员进行验收,未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为保证升降机超高后的安全使用,升降机超高标准节、附着装置全部由重庆立诚公司提供并负责安拆;重庆立诚公司对升降机每月进行安全检查,并提供书面记录给重庆拓达公司,因升降机械和钢结构质量问题引起的安全事故全部由重庆立诚公司负责;重庆拓达公司负责每周组织操作工程和重庆拓达公司的维护保养人员对升降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重庆立诚公司整改;重庆拓达公司负责升降机使用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施工方严格按升降机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严禁无证操作和违章作业;重庆拓达公司应按相关规程要求操作对设备进行日常检查保养,保养范围如紧固标准节螺栓、各连接螺栓、加注润滑油、检查销子的开口销是否脱落、检查钢丝是否拉毛等;升降机出现故障,重庆拓达公司应及时通知重庆立诚公司排除。合同订立后,重庆立诚公司为重庆拓达公司所承接的工地提供了施工升降机,并由重庆立诚公司派出的人员操作升降机。重庆联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接了重庆拓达公司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下石门东海岸B区1、2号楼及A区11号楼工程的建筑劳务,并签订了分包合同。高代云系重庆联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工。2010年4月26日,高代云在该工地工作时,被重庆立诚公司所有的施工升降机右滑门上用于增加配重的钢筋从30F落下砸中,随即被送往重庆长城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63天后于2010年6月28日出院,用去医疗费24402.31元。出院诊断:左足第3、4、5跖骨骨折,左足骰骨、2、3楔骨粉碎性骨折,左足背皮肤软组织缺损、剥脱,第一趾短伸肌腱离断。出院医嘱:1、建议继续对症治疗;2、每2-3天换药一次;3、术后三月复查,根据恢复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行肌腱松懈等修复手术;4、每7-10天复查一次,专科门诊随诊,如有不适,请及时就诊;5、建议全修壹月。经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委托,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对于高代云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高代云左足趾功能丧失达40%符合交通事故X(十)级伤残。一审中,高代云向法庭举示了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用以证明其月收入约5000元,未提供工资表、纳税证明等证据,且重庆拓达公司、重庆立诚公司亦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施工升降机系重庆立诚公司所有,出租给重庆拓达公司使用,并派出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在运行过程中施工升降机右滑门上用于增加配重的钢筋从30F落下砸中高代云并致其受伤,重庆立诚公司作为该升降机的经营者,应该对高代云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关于高代云请求赔偿的项目和金额,本院分述如下:医疗费24402.31元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本院按照50元/天标准计算63天,共计3150元;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32元/天标准计算63天,共计2016元;对误工费,高代云虽然提供了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但是该收入证明并无相应的工资表、个人所得税税收凭据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不足以证明其收入。根据高代云伤前从事建筑的事实,确定按照2011年度私营建筑业年平均收入27628元的标准计算其误工损失,高代云提出的误工时间为73天,系其自己对权利的处分,予以认可,因此高代云的误工费为27628元/年÷365天/年×73天=”5”525.6元;对交通费,本院根据高代云受伤就医的时间、地点、次数等情况,酌情主张500元;对残疾赔偿金,高代云户籍登记为农村居民,庭审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故应按2011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其伤残等级为十级,残疾赔偿金为6480.4元/年×20年×10%=”12”960.8元;对鉴定费800元,有票据证明,予以支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高代云所受伤害程度及其给其精神造成的痛苦程度,酌情主张2000元。以上共计51354.71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遂判决:一、重庆立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高代云损失51354.71元。二、驳回高代云的其它诉讼请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由重庆立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高代云向本院交纳,重庆立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履行前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高代云,本院不作清退。宣判后,原审被告重庆立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上诉主要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被上诉人重庆拓达公司应为高空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2、被上诉人高代云诉求时效已过,应驳回其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高代云答辩:高代云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被上诉人重庆拓达公司答辩: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在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对于一审法院认定高代云受伤所产生的损失项目及金额均无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1、高代云的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本案责任的确认。1、高代云的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中,高代云于2010年4月26日受伤,住院治疗63天于2010年6月28日出院,医嘱:1、建议继续对症治疗;2、每2-3天换药一次;3、术后三月复查,根据恢复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行肌腱松懈等修复手术;4、每7-10天复查一次,专科门诊随诊,如有不适,请及时就诊;5、建议全修壹月。2011年5月31日委托伤残等级鉴定,2011年6月22日鉴定为十级伤残。高代云于2011年6月28日提起诉讼。因此,高代云提起侵权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2、本案责任的确认。本案中,施工升降机系重庆立诚公司所有,虽出租给重庆拓达公司使用,但该施工升降机由重庆立诚公司派员进行操作,在施工升降机运行过程中,由于施工升降机右滑门上用于增加配重的钢筋从30F落下砸伤高代云,重庆立诚公司作为该升降机实际操作者,应对高代云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综上,上诉人重庆立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重庆立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立新审 判 员  申和平代理审判员  吴长渝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韩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