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一君与被执行人侯典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一君,侯典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刘一君,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侯典晌,男,汉族,山东省梁山县人,住梁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一君与被执行人侯典晌买卖落地淀粉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侯典晌住所及财产均在山东省梁山县,本院已依法委托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招远市人民法院的(2013)招执第11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海燕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李 贵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大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