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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坪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汤宏诉尹阳春、钟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宏,尹阳春,钟世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115号原告汤宏。委托代理人胡阳。被告尹阳春。委托代理人王鹏,南充市顺庆法源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世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宏与被告尹阳春、钟世平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汤宏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元由原告李海涛负担。审判员 何 凤 军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任恋(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