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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189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钱某某犯故意伤害、赌博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1894号罪犯钱某某,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皖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关河监区服刑。阜阳市颖东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5日以被告人钱某某犯故意伤害、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其在看守所服刑期间又犯罪,阜阳市颖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6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0月经我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钱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钱某某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2月至2012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钱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晓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