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诸朱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杨明东与王情庆、高平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东,王情庆,高平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诸朱民初字第708号原告杨明东。委托代理人解建军,诸城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情庆。被告高平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东与被告王情庆、高平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杨明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