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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1415号罪犯宋某某,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2006年12月被告人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间又犯罪,原判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2010)蒙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撤销缓刑,以被告人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案经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亳刑终字第00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记功一次、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3年10月2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晓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