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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建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翟其刚诉被葛文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建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翟其刚。被告葛文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其刚诉被葛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其刚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其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其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翟其刚负担。审 判 长  徐一峰审 判 员  高 建代理审判员  刘大维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顾秋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