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朱国强与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强,朱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桐商初字第115号原告:朱国强。被告:朱明。原告朱国强为与被告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海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朱国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朱国强起诉称:2009年,被告因经济紧张向原告借款13万元,于2012年9月23日出具借条1张,承认该笔借款.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诉请判令被告朱明归还借款13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朱国强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2012年9月23日借款协议1份,用以证明借贷关系。被告朱明未答辩,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朱国强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3日,被告朱明结欠原告朱国强借款13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有效,被告借款后,负有按约归还借款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朱明归还朱国强借款1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朱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海祥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方淼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