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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泾民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任卫申请执行付志战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卫,付志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泾民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任卫,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任亮,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付志战,男,村民。任卫申请执行付志战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泾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付志战应该付申请人赔偿款3679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泾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剑斌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许永涛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雒新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