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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奎执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栗景权与吕咸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景权,吕咸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奎执字第1046号申请执行人栗景权。被执行人吕咸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栗景权与被执行人吕咸敏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0)奎民一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胥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