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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催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磐石市宝山乡宏伟机电设备维修厂、高林岩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磐石市宝山乡宏伟机电设备维修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催字第303号申请人:磐石市宝山乡宏伟机电设备维修厂。住所地:磐石市宝山乡宝山屯。负责人:高林岩,该厂业主。委托代理人:李杰,该厂员工。申请人磐石市宝山乡宏伟机电设备维修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2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300051/23101706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2年6月5日、出票金额20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立奇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附海镇恒生电器厂、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慈溪市周巷支行、背书人慈溪市附海镇恒生电器厂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磐石市宝山乡宏伟机电设备维修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磐石市宝山乡宏伟机电设备维修厂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坚锋审 判 员 邵列云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