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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丈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民初字第19号原告:周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建林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尚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