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班麦栓与尚沛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麦栓,尚沛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26号原告班麦栓,男。被告尚沛熙,男。原告班麦栓诉被告尚沛熙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班麦栓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班麦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麦栓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班麦栓承担。审判员 杜六斌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建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