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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班麦栓与尚沛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麦栓,尚沛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26号原告班麦栓,男。被告尚沛熙,男。原告班麦栓诉被告尚沛熙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班麦栓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班麦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麦栓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班麦栓承担。审判员  杜六斌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建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