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许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00107号原告:许某,女,1972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陈代斌,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甲,男,1970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皖六安市人,公司经理,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2401197004035455.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某诉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锡如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代斌、被告何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2年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何某乙,××××年××月生育一女何某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随着双方相处时间的延长,被告的缺点也逐渐暴露出来,双方的矛盾和性格差异,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已长期分居,也无任何联系,夫妻感情名存实亡。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何某乙、何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等;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何某甲未予书面答辩,当庭口头称:不同意离婚。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证据有: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二、结婚证复印件及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三、一孩生育证、计划生育光荣证、户口本复印件,证明结婚时间及孩子何某乙出生于××××年××月××日的事实。四、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两份,1、证明原、被告持有六安市万通汽贸有限公司49%股份的事实;2、证明原、被告持有六安市万宏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实。五、机动车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单三份,证明原、被告有皖N×××××号东南牌轿车、皖N×××××号北京现代牌轿车、皖N×××××号东风牌客车各一辆的事实。六、房屋登记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原、被告有房屋:1、位于六安市解放南路金裕小区4号楼24室(面积80.43平方米,产权证号:315994);2、位于六安市紫竹林路45号103室(面积35.65平方米,受理编号:0610260038,档案号:006745);3、位于六安市健康路金都花园南1号楼J14室(面积176.77平方米,产权证号:315980);4、位于六安市平桥乡三里岗村永滨塘(面积423.3平方米,产权证号:104346)。被告未提交证据。因被告对原告所举的证据无异议,故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双方于1992年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何某乙(现在北京“中国武警文工团”上班,基本工资2500元)。××××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何某丙,现在六安皋城中学读初三,与原、被告在一起生活。另查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拥有的财产为:六安市万通汽贸有限公司49%股份、六安市万宏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皖N×××××号东南牌轿车一辆、皖N×××××号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皖N×××××号东风牌客车一辆、位于六安市解放南路金裕小区4号楼24室(面积为80.43平方米商业经营房)、位于六安市紫竹林路45号103室(面积为35.65平方米商业经营房)、位于六安市健康路金都花园南1号楼J14室(面积为176.77平方米商业经营房)、位于六安市平桥乡三里岗村永滨塘(面积为423.3平方米住宅房)等。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可能,故应判决不准许离婚为宜。原告诉请要求离婚,理由不够充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许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锡如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鲍伟伟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