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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平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丽娟与方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丽娟,方华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商初字第129号原告:金丽娟。被告:方华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丽娟与被告方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6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丹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