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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驿民初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喻延延与王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延延,王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驿民初字第3362号原告喻延延(又名喻延),女,汉族,1981年12月27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曾建国、金庆立,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军,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延延与被告王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喻延延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延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延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虎审 判 员  刘莉人民陪审员  邵翔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