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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彭月琴与章建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月琴,章建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2171号原告:彭月琴。委托代理人:刘贞。委托代理人:吴克汀。被告:章建明。委托代理人:杨安诚。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月琴与被告章建明健康权一案中,原告彭月琴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章建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月琴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月琴撤回对被告章建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月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春凤二○一三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张静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