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民初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彭月琴与章建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月琴,章建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2171号原告:彭月琴。委托代理人:刘贞。委托代理人:吴克汀。被告:章建明。委托代理人:杨安诚。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月琴与被告章建明健康权一案中,原告彭月琴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章建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月琴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月琴撤回对被告章建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月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春凤二○一三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张静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