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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商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威与林建荣、朱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建荣,朱丽丽,陈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建荣。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丽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威。上诉人林建荣、朱丽丽与被上诉人陈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2)温乐柳商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建荣、朱丽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建荣、朱丽丽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为45元,由上诉人林建荣、朱丽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飞潮审判员  陈久松代理审判��王怡然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润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