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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马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辛开军与欧敬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开军,欧敬英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马民初字第524号原告辛开军。被告欧敬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开军与被告欧敬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开军以已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辛开军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开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辛开军承担。审判员  刘忠润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孟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