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马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辛开军与欧敬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开军,欧敬英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马民初字第524号原告辛开军。被告欧敬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开军与被告欧敬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开军以已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辛开军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开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辛开军承担。审判员 刘忠润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孟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