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罗慧与怀远县雄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程香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慧,怀远县雄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程香,周金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禹会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37号原告罗慧。委托代理人尚东坡。被告怀远县雄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程香。被告周金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禹会区支公司。负责人周宏杰。委托代理人尹文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公司。负责人冯新义。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慧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禹会区支公司、怀远县雄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程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公司、周金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罗慧负担。审 判 员 李 清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琼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