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杨琼英与浙江朗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琼英,浙江朗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民初字第69号原告:杨琼英,女,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罗平县。委托代理人:黄向涛,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朗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码:330382000029903),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振兴路7号。法定代表人:郑玲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琼英与被告浙江朗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琼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琼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忠敏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包婉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